申请人:山东天泽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宇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7213号“天泽冷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21954号“天泽航海”商标、第28353567号“天泽信息”商标、第22254471号“天泽”商标、第12309832号“新天泽 XINTIANZ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天泽冷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含有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天泽”,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船运货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河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