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和优良品(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4615931号“YOYOLUCK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荣耀YOYO”是“荣耀”打造的智慧生命体系列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528831号“YOYO”商标、第49060063号“YOYO”商标、第39094265A号“荣耀YOYO”商标、第39094265号“荣耀YOYO”商标、第45296707号“荣耀YOYO”商标、第45297883号“HONOR YOYO”商标、第38573583号“HONOR Y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和优良品(苏州)贸易有限公司均为江苏和之梦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具有密切关联关系。和优良品(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和之梦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商标代理;版权代理”,属于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关联公司,应该也是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形下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YOYOLUCKY”商标,具体一定攀附的恶意,有违诚信原则,构成针对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集中大量申请商标,超出了实际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牟利的嫌疑,易使消费者误认,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使用宣传材料;
2、相关报道;
3、销售证据;
4、所获荣誉;
5、有关“YOYO”的介绍及报道等;
6、在先案例;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读码器;复印机器;生物芯片传感器;手持式安检仪;工业用X光装置;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传感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视频影像打印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37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276件商标。其中在第3、5、8、9、11、14、16、18、20、21、24、25、28、29、30、32、35、41类共18个不同类别均申请注册了“YOYOLUCKY”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学读码器;复印机器;生物芯片传感器;手持式安检仪;工业用X光装置;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传感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视频影像打印机”等商品在商品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