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95001号“SOLUD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LUDOS 59695001

阅读:104628 2023-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索鲁德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95001号“SOLUD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1114号“SOLID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

  申请人:索鲁德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95001号“SOLUD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1114号“SOLID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11722号“SOLUDOS”商标、第21991578号“SOLUDOS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43359号“SOLUD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尚处审理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75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7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OLUDOS”与引证商标一“SOLIDU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脚上的穿着物)”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鞋(脚上的穿着物)”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本文《关于第59695001号“SOLUD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LUDOS 596950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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