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海斑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海斑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7640718号“海斑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海斑斓”,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片;食用鱼胶;腌制鱼”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36513号“海澜HEILAN”、第20902167号“海澜之家HLA”、第13978629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40718号“海斑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