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4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43558号图形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见第1859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39252号图形商标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本案审理时,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两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