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先高新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1187号“YUAN XIAN POLYM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28541号“YUANXIAN及图”商标、第1562376号“POLYMER及图”商标、第66976290号“yuannian”商标、第67907372号“yuann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指定使用在计量仪器、计量仪表等商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为在先申请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YUAN XIAN POLYMER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YUANXIAN及图”、“POLYMER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