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OUYGUES SOCIÉTÉ ANONYM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90770号“BOUYGU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9188号“BOUYGU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类)、国际注册第949188号“BOUYGU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类)、国际注册第949188号“BOUYGU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类)、国际注册第732339号“BOUYGUES 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23515号“BOUYGUES BATI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至五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19类复审商品上及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