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厨帝厨卫电器营销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4045号“厦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89856号“厦华”商标、第6889857号“厦华”商标、第16089888号“厦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且待引证商标无效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同为“厦华”,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