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阿泰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35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5571号“INTERSOCKS及图”商标、第1181455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60760号图形商标、第9674709号图形商标、第947824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科学实验室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由工程师提供的科学和技术评估、技术项目研究等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服务、临床试验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服务、临床试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