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400650号“佛瑞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佛瑞亚 63400650

阅读:124416 2023-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吉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0650号“佛瑞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040010号“弗瑞亚”商标、第35628198号“弗瑞亚 FRY ELECTRIC ACTUATOR”商…

  申请人:佛吉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0650号“佛瑞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040010号“弗瑞亚”商标、第35628198号“弗瑞亚 FRY ELECTRIC ACTUAT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汉字“佛”为多音多义字,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很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解释;类似情形摘页;相关新闻报道;百度地调搜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调节装置;漏电保护器;远程控制装置;照明控制装置;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电动控制装置;控制板(电);变压器(电);电源插座;保险丝;带有移动式插座的电源插座;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继电器(电);电开关;照明开关;电子闪光器开关;电子芯片;印刷电路板;传感器;触摸传感器;车辆用传感器;生物芯片传感器;车辆用泊车传感器;红外线传感器;污染传感器;电接触器;放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动调节装置;漏电保护器;远程控制装置;照明控制装置;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电动控制装置;控制板(电);变压器(电);电源插座;保险丝;带有移动式插座的电源插座;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继电器(电);电开关;照明开关;电子闪光器开关;电子芯片;印刷电路板;传感器;触摸传感器;车辆用传感器;生物芯片传感器;车辆用泊车传感器;红外线传感器;污染传感器;电接触器;放大器”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佛”,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3400650号“佛瑞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佛瑞亚 634006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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