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吉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3625号“佛瑞亚 FORVIA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145340号“活为 FORVIE”商标、第62812918号“FORVIE 活为”商标、第48306784号“FORVI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部分、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汉字“佛”为多音多义字,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很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按照我国公众对汉字的惯常识度和理解方式,诉争商标中的“佛”并不唯一对应宗教含义中的“佛”。引证商标二正在异议审理中,申请人正在和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或服务删减,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解释;类似情形摘页;相关新闻报道;百度地调搜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维持,异议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防锈;轮胎翻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飞机保养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佛”,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