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吉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7267号“佛瑞亚 FOR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123468号“活为 FORVIE”商标、第62830811号“FORVIE 活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汉字“佛”为多音多义字,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很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二正在异议审理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解释;类似情形摘页;相关新闻报道;百度地调搜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丝织、交织图画;造纸毛毯”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佛”,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