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梦林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89685号“漠里姐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335187号“漠里姐姐”商标、第56044344号“漠里姐姐”商标、第36323981号“漠里姐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