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795049号“刘干妈 LIU GAN 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刘干妈 LIU GAN MA及图 67795049

阅读:84863 2023-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二梨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5049号“刘干妈 LIU GAN 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5690号、第3607402号、第3607405号、第3607416号、第66723…

  申请人:王二梨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5049号“刘干妈 LIU GAN 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5690号、第3607402号、第3607405号、第3607416号、第6672367号、第6672373号、第13105342号、第13254639号、第53308930号、第53300203号、第53296285号、第53291686号、第101821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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