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致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6988号“棉优选 MEWYOPI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指定领域之间完全呼应,不存在将产品误认为其他成分的可能。二、申请人已在第5类注册了“棉优选 MEWYOPICK及图”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权利保护的延续。三、经查,在先已有包含“棉”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棉优选”,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