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75969号“可乐果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可乐果度 68375969

阅读:155766 2023-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冠钦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5969号“可乐果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38544号“可乐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黄冠钦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5969号“可乐果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38544号“可乐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结合行业属性加艺术化、图形化设计而成,并非不规范汉字。四、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乐果度”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可乐果”,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果”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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