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大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4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在3506群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1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在先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38310号“人车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该项复审服务上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九项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等九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