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51689号“玲珑骰子安红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玲珑骰子安红豆 36051689

阅读:124099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锦福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锦福轩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6051689号“玲珑骰子安红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锦福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锦福轩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6051689号“玲珑骰子安红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玲珑骰子安红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组织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3526号“红豆HONG DOU及图”、第13132857号“红豆”、第9499673号“金红豆JINGHONGDOU”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红豆”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玲珑骰子安红豆”与上述商标整体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51689号“玲珑骰子安红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6051689号“玲珑骰子安红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玲珑骰子安红豆 360516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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