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5429号“EVIS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69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345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3527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63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406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