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00513号“DentaMile 连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entaMile 连接 66700513

阅读:114278 2023-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穆尔鲍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0513号“DentaMile 连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4917号、第42569884号、第48613523号、第39530898号、第3…

  申请人:穆尔鲍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0513号“DentaMile 连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4917号、第42569884号、第48613523号、第39530898号、第39542603号、第28043242号、第145458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含“连接”的商标多有注册,引证商标之间也实现了合理共存,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网站相关信息介绍、与关联公司相关信息介绍、产品介绍、知识产权协议及中译文、资产转让协议公证认证文件及中译文、申请人与德国DMG公司签署的《声明》及中译文、商标许可协议、英文商标核准保护通知、商标信息、宣传页、引证商标6所有人工商登记信息、裁判文书、含“连接”二字的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六、七相关信息、英文释义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七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六权利人于2019年11月13日注销,至今已满三年,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鉴于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本文《关于第66700513号“DentaMile 连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entaMile 连接 667005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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