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537583号“五叶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五叶竹 36537583

阅读:132919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黎飘洁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黎飘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537583号“五叶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黎飘洁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黎飘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537583号“五叶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叶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825388号“竹”、第8827763号“竹叶”、第147568号“竹叶青及图”、第525140号“叶竹青及图”、第525142号“青叶竹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竹叶青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37583号“五叶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6537583号“五叶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五叶竹 365375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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