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实践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2804号“优+鲸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15021号“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87382号“优+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官方网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中文“优+”,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新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系自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