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嘉楠捷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9507号“勘智KENDRY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57280号图形商标并存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