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城市万嘉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宣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6126号“万嘉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0557号“万家惠”商标、第11197986号“万佳惠WAN JIA HUI及图”商标、第52825876号“万嘉荟”商标、第61539577号“万嘉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资料、实体门店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万嘉惠”,与引证商标一“万家惠”、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万佳惠”、引证商标三“万嘉荟”、引证商标四“万嘉蕙”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因引证商标四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