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心平
申请人因第3071499号“俠鷹 XIAY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51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包装送货单及微信转账单、商品照片、销售单及银行消费小票、抖音宣传截图等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5月07日至2022年05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裤子”等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在“服装;裤子;茄克(服装);衬衣;针织服装;风衣;外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信息。撤三程序中被申请人证据未交换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无法验证被申请人证据的有效性,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淘宝、京东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昆明市官渡区侠鹰服装经营部营业执照;2、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图片;3、送货单图片、汇款明细截图;4、销售单、托运单、银行消费小票;5、抖音截屏。
2023年8月21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无对应发票,不能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张一棠于2002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茄克(服装);衬衣;针织服装;风衣;外套;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领带”商品上。2007年3月21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罗心平(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2022年05月07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515号决定,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裤子;茄克(服装);衬衣;针织服装;风衣;外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裤子;茄克(服装);衬衣;针织服装;风衣;外套”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销售单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郑辉等销售了裤子商品,该销售单上明确显示“侠鹰”标识,且有对应的托运单、银行消费小票佐证该销售单的实际销售。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抖音截屏等证据可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裤子商品上。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裤子商品与复审商标各复审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和种属关系,复审商标在“服装;裤子;茄克(服装);衬衣;针织服装;风衣;外套”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裤子;茄克(服装);衬衣;针织服装;风衣;外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