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昌市天润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1787号“天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32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23年7月10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3)第W052367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假发”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5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假发”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