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2474984号“冰冰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冰冰乐”,指定使用于第30类“比萨饼”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1094号“冰冰小子”、第13349528号、第13349527号“冰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酸奶;食用油脂”、第30类“茶;糖;糖果”、第32类“啤酒;制饮料用糖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不近似,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49517号“碎冰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方便面”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74984号“冰冰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