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港市宇帆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7076号“雪松树 SNOW PINE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30679号“小红鼠及图”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