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常市向阳镇胜利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63166号“金稻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71557号“上海金谷稻农产品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48271号“稻谷”商标经注册申请程序,现在“米粉;方便粉丝;麦乳精;茶;白糖;蜂胶”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米等商品与引证的第1894827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米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18948271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