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卓越起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8566号“伊养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23073号“伊养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水产养殖服务等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伊养苑”与引证商标“伊养堂”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