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明和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23538号“MEC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53453号“ME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43032号“ME+CRE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摄像机、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摄像机、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