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530978号“联影UNITED IMA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427002号“CA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26986号“CA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