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349040号“火怕怕吙都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火怕怕吙都怕 50349040

阅读:158261 2023-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小舒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50349040号“火怕怕吙都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法在先享有第32125679号、第321…

  申请人: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小舒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50349040号“火怕怕吙都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法在先享有第32125679号、第32118860号、第30608332号、第32139630号“火怕怕 吙都怕”商标的专用权,且“火怕怕 吙都怕”一词具有高度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火怕怕 吙都怕”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且被申请人意图向申请人高价出售商标,索要高额商标转让费。与被申请人具有特定联系的主体囤积注册大量商标并在出售中,不存在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上述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林月理”曾经是被申请人股东的证明;商标出售网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泉州宏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欺骗或不正当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申请人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质证时补充提交了第50331537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等服务上。

  2、申请人第32125679号“火怕怕 吙都怕”商标、第32118860号“火怕怕 吙都怕”商标、第32139630号“火怕怕 吙都怕”商标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物饮料等商品、第30类非医用草本茶等商品、第32类植物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还在先享有第11521755号“火怕怕”商标、第27970099号“火怕怕”商标、第31723303号“银花爱僮膏”商标、第31719907号“八珍僮乐膏”商标、第31727209号“吙怕怕”商标、第32118860号“火怕怕 吙都怕”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50余件商标,涉及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49692687号“八珍僮乐”商标、第49680095号“银花爱僮”商标、第49667352号“伙怕怕”商标、第49667308号“火怕怕”商标、第49687054号“吙怕怕”商标、第50331537号“火怕怕”商标,其中第49692687号“八珍僮乐”商标、第49667352号“伙怕怕”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认定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而被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火怕怕 吙都怕”并非常用汉字组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火怕怕 吙都怕”商标完全相同。且结合查明事实2、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第49692687号“八珍僮乐”商标、第49680095号“银花爱僮”商标、第49667352号“伙怕怕”商标、第49667308号“火怕怕”商标、第49687054号“吙怕怕”商标、第50331537号“火怕怕”商标,上述部分商标经异议程序被认定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而被不予注册。而被申请人并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举证证明其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对于《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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