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618724号“秦皇仔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秦皇仔仔 42618724

阅读:118849 2023-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秦皇岛鑫开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立梅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1日对第42618724号“秦皇仔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276390号“秦皇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秦皇岛鑫开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立梅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1日对第42618724号“秦皇仔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276390号“秦皇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加工过的海鲜;肉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奶油(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两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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