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88045号“郎迪赛尼斯琅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郎迪赛尼斯琅琅 47988045

阅读:104323 2023-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莎(香港)国际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伊深悠雅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47988045号“郎迪赛尼斯琅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25419号“迪赛尼斯”商标、第4144979号…

  申请人:维莎(香港)国际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伊深悠雅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47988045号“郎迪赛尼斯琅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25419号“迪赛尼斯”商标、第4144979号“DESIGNICE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 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多件他人知名品牌,且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也抢注了多件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了情况及商标许可备案情况;2、引证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证明;3、引证商标宣传使用情况;4、媒体报道;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天严查报告;6、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杭州枫丹白露服饰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200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后经两次转让于2008年4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维莎(香港)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于2023年1月又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浙江维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引证商标二由杭州枫丹白露服饰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申请注册,200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后于2009年4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维莎(香港)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于2023年2月又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浙江维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鉴于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故其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适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郎迪赛尼斯琅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迪赛尼斯”,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争议商标“郎迪赛尼斯琅琅”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DESIGNICE”呼叫相近。且结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通常将引证商标一、二搭配在一起使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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