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转军
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对第43557727号“壳天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小天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广泛使用多年,在业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全国公众所广泛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第2217734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之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实现傍名牌、搭便车的不当目的。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公司关联关系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技术许可协议等;2、品牌设计、著作权转让合同及登记证书等;3、经销发票、实体店铺情况;4、“小天才”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5、荣誉证明;6、在先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池、智能手机用壳、平板电脑、电子笔、手机用自拍杆、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智能手机用无线充电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移动电话、电池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27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18件商标,其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如“巧主妇”、“黑鸭镇”、“幼倍健”、“巧掌门”、“贝婴亲”、“聚来电”、“鸡千味”、“一品麻辣官”等与他人商标或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或不予注册。另还包括如“声呼吸”、“杞盈养”、“翡研社”、“眸力健”、“爆款匠”、“秋令营”、“鲜啤工”、“酿浆坊”、“巨惠折”等商标,上述商标均因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缺乏显著性被我局依法驳回。我局在第50307211号“生长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认定该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池、智能手机用壳、平板电脑、电子笔、手机用自拍杆、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智能手机用无线充电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移动电话、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壳天才”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小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