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27047号“T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VISION 64327047

阅读:101516 2023-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7047号“T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8330号“TRVISION”…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7047号“T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8330号“TR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3925号“TP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84994号“TP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9月20日第1856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即“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数据库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件即服务(SaaS)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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