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90288号“持元 循环经济 创造更美好未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持元 循环经济 创造更美好未来及图 67190288

阅读:107769 2023-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标致雪铁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0288号“持元 循环经济 创造更美好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9821号“源宝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61137号图…

  申请人:标致雪铁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0288号“持元 循环经济 创造更美好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9821号“源宝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61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789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10372号“源宝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28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4704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274959号图形商标(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5094131号“丝域养发HAIR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274959号图形商标(4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915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234011号“SEAK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5898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8040732号“丰富FE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762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964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1434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2242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1928258号“新红阳HOME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68822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39011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0897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2238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国际注册第1274959号图形商标(3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22701790号“纳通NA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278938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十、十二、十六、十七、二十五相冲突的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食品保存用化学品、小蜡烛、蜡烛、夜间照明物(蜡烛)、蜡烛芯、光学器械和仪器、毡、食品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废物处理(变形)商品及服务。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至七、九、十四、十五、十九、二十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2、3、4、7、9、11、12、17、24、37、40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介绍视频截屏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颜料、水彩固定剂、黄土颜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着色剂、印刷油墨、油漆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颜料、着色剂、水彩固定剂、色母粒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染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防腐蚀剂、树胶脂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除着色剂、媒染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着色剂、媒染剂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油漆用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吸收、湿润以及粘结灰尘用品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6、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二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7、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十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四、二十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四、二十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食品保存用化学品、小蜡烛、蜡烛、夜间照明物(蜡烛)、蜡烛芯、光学器械和仪器、毡、食品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废物处理(变形)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三、十五至十九、二十一至二十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循环经济”文字,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第2类油漆等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第4类燃料等商品、第7类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商品、第9类蓄电池等商品、第11类照明装置等商品、第12类陆地车辆等商品、第17类非金属软管等商品、第24类织物等商品、第37类建筑服务等服务、第40类印刷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在第1、2、3、4、7、9、11、12、17、24、37、40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

本文《关于第67190288号“持元 循环经济 创造更美好未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持元 循环经济 创造更美好未来及图 671902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8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