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2207号“DOLI PLANET 哆力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69139号“999 PLA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02947号“多利思DOL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81793号“PLANIT 14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10月27日第1861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PLANET ”,且申请商标该英文“PLANET ”与引证商标三英文“PLANIT”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学研究制剂、宠物用维生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兽药、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