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61970号“星知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知客 58361970

阅读:23490 2023-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琳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58361970号“星知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星巴克”商标经使用在餐饮等领域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28630号“星巴克”…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琳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58361970号“星知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星巴克”商标经使用在餐饮等领域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28630号“星巴克”商标、第8785813号“星巴克”商标、第8602113号“星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且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被申请人还将其部分商标进行公开兜售,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会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结合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结合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申请人及在华子公司的报道资料;

  2、排行榜资料;

  3、子公司的审计报告;

  4、纳税资料;

  5、财务业绩资料;

  6、门店数量统计资料、营业执照及外景图片;

  7、电商资料;

  8、广告协议及宣传资料;

  9、国家图书馆的检索资料;

  10、有关行政裁决书、判决书、维权资料等;

  11、被申请人商标资料及商标售卖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在第43类餐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在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于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4月13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43类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三、经调取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档案可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20年8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人工智能算法软件技术、机器人、电子技术等。

  四、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8月19日大概半年的时间内在第3类、第5类、第6类、第7类、第10类、第25类、第30类、第43类等近二十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9件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本案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星知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星巴克”、“星巴客”整体呼叫 、文字构成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服务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近,且由查明事实三、四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星巴克”相近的“星知客”商标在多个类别进行了申请注册,且其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在近二十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9件商标,上述多件商标与申请人主营业务相差甚远,已经超出了被申请人的真实经营所需;此外,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可知,被申请人还将其部分商标在网络上进行公告售卖,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亦未提交争议商标的任何使用或使用意图证据。因此,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明显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8361970号“星知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知客 583619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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