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科锦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0395号《关于第54105384号“KEK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98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22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在原审判决后,第10394407号“KU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35053号“凯景 KA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均被撤销并发布公告。第5620619号“康乾盛世 K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效期满后未在法定期限申请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不再构成第54105384号“KE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在被诉决定作出前,第8282940号“库克 KU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6475970号“KERING”商标、第39561273号“KEXING及图”商标、第41455633号“凯狄音 Keting KAIDIY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