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55862号“NOM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OMe及图 53255862

阅读:62905 2023-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翔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53255862号“NO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NOMO”是申请人于2005年原创的动漫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厦门翔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53255862号“NO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NOMO”是申请人于2005年原创的动漫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693422号“NOMO”商标、第30693425号“NOMe”商标、第28931445号“nomo及图”商标、第30693345号“NOMO”商标、第32522427号“NOMe”商标、第10909863号“nomo及图”商标、第31164671号“nomo及图”商标、第28916141号“nomo及图”商标、第32522547号“NOMe”商标、第30705861号“N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合作方名创优品在“NOMO”商标的基础上设计出“NOMe及图”品牌并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被授权维持该美术作品的相关权益。争议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浩通过名创优品法务经理陆伟知晓申请人“NOME”品牌存在,却依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摹仿并抢注申请人“NOME及图”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见第53269345号无效宣告案):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2、《NOMO》作品获奖证明;

  3、申请人携“NOMO”动漫形象参加展会的照片;

  4、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NOMO”动漫形象的合作协议;

  5、申请人注册的“NOMO”、“NOMO及图”商标信息表;

  6、《商标混淆度情况调查项目报告》;

  7、法院判决书;

  8、赛曼集团会议记录;

  9、申请人与哎呀呀公司的版权许可使用协议;

  10、哎呀呀公司与葆扬公司的授权书;

  11、葆扬公司与杨晶的设计合同及票据;

  12、NOMO、NOME的品牌设计草图;

  13、2015年底哎呀呀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订单、发票等;

  14、申请人官网2016、2017发展历程介绍;

  15、2016、2017申请人境外市场发展的部分新闻报道;

  16、“胡瑶”与名创优选公司的劳动合同、名创优选公司与名创优品公司的关系说明以及“NOME”作品登记证;

  17、“叶国富”受让取得“NOME”著作权的作品登记证;

  18、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19、陆伟签署的证人证言及其身份证、律师证;

  20、陆伟入职名创优品公司的《入职申请表》;

  21、2012和2015年陆伟与名创优品公司的劳动合同;

  22、2016年陆伟控制的广州搭膳公司与陈浩控制的广州卡门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及转账记录;

  23、广州搭膳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24、2016至2017年陆伟为广州卡门公司、广州快慢公司等审核合同的网易电子邮箱记录;

  25、被挖角人员清单;

  26、部分被挖角人员的公积金查询结果;

  27、被挖角人员的社保记录及其与名创优品公司及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28、陈文婷竞业限制劳动仲裁裁决书;

  29、陈文婷与广东葆扬公司的劳动合同;

  30、陈文婷在广州诺米公司的工作证及工作照片;

  31、微信文章公证;

  32、被申请人与其设计师关于“NOME”作品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

  33、被申请人在其它案件中提交的“NOME”作品登记证、被申请人名下与申请人“NOME”商标相关的商标列表;

  34、被申请人官网介绍;

  35、叶国富授权申请人进行维权的授权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11月经我局核准转让于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5月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州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三、六、七、八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四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不构成对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五、九、十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第20类玩具箱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十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上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九、十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证据中的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显示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已申请注册“NOMe”系列商标,早于申请人证据中作品登记证书中显示的作品登记时间,虽登记证显示创作完成时间最早在2015年,但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应的向公众公开发表或使用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NOMe”系列商标之前已获得上述所登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争议商标延续申请在先已申请过的“NOMe”系列商标符合逻辑。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3255862号“NOM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OMe及图 532558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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