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61831号“善鲜 SHAN 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97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0291号“东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