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713254号“CRITICAL MASS SYSTEM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RITICAL MASS SYSTEMS及图 45713254

阅读:60648 2023-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临界质量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黄丽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45713254号“CRITICAL MASS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

  申请人:临界质量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黄丽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45713254号“CRITICAL MASS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且恶意抢注意图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资料介绍;2、申请人经销商推广、宣传证据;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4、申请人经销商开具的发票;5、媒体对申请人产品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亦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加工合同及销售发票;2、产品包装照片;3、产品宣传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支架(家具);音响支架(家具);搁架(家具);木制工业包装容器;塑料线卡;画框托架;竹木工艺品;家具;垫枕;非金属杆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显示商标,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CRITICAL MASS SYSTEMS”字号在家具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家具等商品上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家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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