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58853号“尚鲜 SHANG 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97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90291号“东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796566号“尚鲜捞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182523号“尚鲜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191288号“尚鲜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尚鲜”,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纸制洗脸巾、印刷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卫生巾、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卫生纸、纸巾、纸制洗脸巾、印刷品”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纸巾、纸制洗脸巾、印刷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