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175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547597号图形商标、第454759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