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904921号“乐笃少年读书会 Le du Juvenile Reading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笃少年读书会 Le du Juvenile Reading Club及图 67904921

阅读:62042 2023-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笃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4921号“乐笃少年读书会 Le du Juvenile Reading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6754号“笃乐”商标、…

  申请人:乐笃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4921号“乐笃少年读书会 Le du Juvenile Reading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6754号“笃乐”商标、第7601082号“LEDU”商标、第19848681号“TU 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中文“乐笃”与引证商标一“笃乐”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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