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5156号“在西站 In West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独创设计的图形化文字“西”,“在西站”属于补充性说明文字,申请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并不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2、且“在西站”属于申请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在西站”为非独创性日常生活用语,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亦容易被认读为“西”。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