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瑞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20337号《关于第65780817号“凤凰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22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第16334531号“凤凰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依法撤销,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第65780817号“凤凰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