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43071号“雷霆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11805号“雷霆数据库”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程序决定予以驳回。第48735125号“闪电车管家 FLASH CAR BUTTER及图”商标经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8513号图形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0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09420号“雷霆动力”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除质量控制、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第46309420号“雷霆动力”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服务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9356号“光速工作室 LIGHTSPEED STUDIO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